診所不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不容易估價,一般容易有爭議是品牌價值。一般估價有幾個方向:人員、設備、病歷、品牌。
現金交易沒有交代金流,主管機構難以認定為合夥,同時醫師也難以舉證有出資。
合約應該跟院方簽約而非跟醫師個人簽約,以院所為標的才是正確的寫法減少爭議。
一位年輕醫師剛出社會工作幾年後,聽說學長準備開設診所。他們在聊天中談到這個計畫,學長隨即邀請他一起參與,並提議讓他認購一部分小股份,成為合夥人。雙方討論細節後,開始著手籌備開業。
然而,這位年輕醫師因剛踏入職場,手頭資金並不充裕。學長體諒他的情況,表示合夥所需的資金可以不必急於償還,未來可從薪水中逐步扣除。在這個案例中,年輕醫師在合夥程序上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?過程是否有潛在的錯誤或風險?
依照財政部函令的說明,上述的醫師在合夥過程中存在三大錯誤。第一,醫師並沒有依規定實際出資,而是學長口頭承諾日後從薪資裡扣款;第二,雙方並沒有擬定正確的合夥契約;第三,因為醫師不僅沒有出資、也沒有契約,所以更無從談論風險承擔和盈餘分配。
根據規定,當醫師未符合合夥條件時,就不能以執行業務所得課稅。以嚴謹的角度來看,上述年輕醫師的情況可能被認定為名義合夥,而非實質合夥。倘若不加以注意,最終可能在稅賦的稽核上被要求補稅,甚至面臨罰鍰。
那麼,正確的出資流程應該如何進行?合夥人的稅務風險有哪些?以及合夥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風險?以上提問歡迎來訊詢問。
◎撰寫者:李董
◎編輯者:楚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