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案例
A醫師與B醫師在同一間診所共事三年,合作默契良好,因此決定合夥開業。他們各自出資50%,總共投入1000萬開設了一間新診所。
然而,隨著密集共事的時間增加,雙方逐漸發現理念不一致,發生多次爭執。某日,B醫師決定撤出合夥,他不但主張退回出資費用,還要求獲得診所一部份的品牌價值。但A醫師認為,診所成本尚未攤平,B醫師的要求並不合理。
在退夥的過程中,A、B醫師意見分歧,這種情況該如何預防?
- UDB環德解析
在台灣,大部分的醫師對於診所的估價並不熟悉,比較理想的做法是在合夥契約上明確規範退夥機制。契約內容應包含出資本金的退還與否、退還的時間與方式,以及品牌價值的分配規則。
如果在診所開業前沒有事先約定這些條款,日後容易因為合夥人間的認知差異而產生紛爭,最終導致合夥人彼此不歡而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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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撰寫者:李董
◎編輯者:楚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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